| 我市实施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鼓励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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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9 16:09 文章来源:招远商务网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改善创业环境,努力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鼓励扶持更多的有志之士加入到创业队伍中来,加快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步伐,近日,市政府出台了《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创业政策,加大了创业扶持力度:
一是放宽创业准入。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创业者凭本人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可直接申办营业执照,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一般性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调整至3万元。
二是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鼓励通过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经营。
三是实行创业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将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企业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每名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四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推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试营业期间不收费、不验照,轻微违规不罚款。
五是落实培训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其他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继续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作机制。
六是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创业者最高可获5万元的小额担保资金扶持,纳入财政微利项目贴息范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最高可获200万元贷款,财政部门将给予50%贴息。 |